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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的公告

关于发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的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环境保护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计生委制定了《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现予公布。  对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的化学品,应当针对其产生环境与健康风险的主要环节,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经济技术可行性,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重大影响。  附件: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  环境保护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卫生计生委  2017年12月27日  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2月28日印发  附件: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 编号化学品名称CAS号PC0011,2,4-三氯苯120-82-1PC0021,3-丁二烯106-99-0PC0035-叔丁基-2,4,6-三硝基间二甲苯(二甲苯麝香)81-15-2PC004N,N'-二甲苯基-对苯二胺27417-40-9PC005短链氯化石蜡85535-84-868920-70-771011-12-685536-22-785681-73-8108171-26-2PC006二氯甲烷75-09-2PC007镉及镉化合物7440-43-9(镉)PC008汞及汞化合物7439-97-6(汞)PC009甲醛50-00-0PC010六价铬化合物 PC011六氯代-1,3-环戊二烯77-47-4PC012六溴环十二烷25637-99-43194-55-6134237-50-6134237-51-7134237-52-8PC013萘91-20-3PC014铅化合物 PC015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1763-23-1307-35-72795-39-329457-72-529081-56-970225-14-856773-42-3251099-16-8PC016壬基酚及壬基酚聚氧乙烯醚25154-52-384852-15-39016-45-9PC017三氯甲烷67-66-3PC018三氯乙烯79-01-6PC019砷及砷化合物7440-38-2(砷)PC020十溴二苯醚1163-19-5PC021四氯乙烯127-18-4PC022乙醛75-07-0    附录优先控制化学品风险管控政策和措施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重点识别和关注固有危害属性较大,环境中可能长期存在的并可能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较大风险的化学品。对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应当针对其产生环境与健康风险的主要环节,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经济技术可行性,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风险管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重大影响。  一、纳入排污许可制度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排放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排放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二、实行限制措施  (一)限制使用  修订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限制在某些产品中的使用。  (二)鼓励替代  纳入《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  三、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及信息公开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包括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名称、数量、用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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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19-01-08

关于公开征求《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为评估和管控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保护环境安全,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计划》等有关要求,我部组织起草了《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条例(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参照反馈意见建议格式(见附件2),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2月20日。  联系人: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于婷婷  电话:(010)66556259  传真:(010)66556287  邮箱:chem@mee.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编码:100035  附件:1.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条例(征求意见稿)     2.反馈意见建议格式     3.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1月8日  附件3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1.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3.外交部办公厅  4.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5.科技部办公厅  6.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7.公安部办公厅  8.司法部办公厅  9.财政部办公厅  10.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1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1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1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14.商务部办公厅  15.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16.应急部办公厅  17.海关总署办公厅  18.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19.中国科学院办公厅  20.中国工程院办公厅  21.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22.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23.中国毒理学会  24.中国染料工业协会  25.中国涂料工业协会  26.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27.清华大学  28.北京大学  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3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31.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32.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

02-25

关于规范化学品测试机构管理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的有关要求,规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化学品测试中介服务,加强后期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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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数据要求的公告

关于调整《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数据要求的公告  为提高新化学物质申报数据要求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我部对《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规定的常规申报毒理学、生态毒理学最低数据要求,理化特性、毒理学和生态毒理学数据的豁免条件进行了调整。  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5日起实施。原《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附件:1.常规申报毒理学最低数据要求     2.常规申报生态毒理学最低数据要求     3.常规申报理化特性数据豁免条件     4.常规申报毒理学数据豁免条件     5.常规申报生态毒理学数据豁免条件  环境保护部  2017年8月28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8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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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方法框架性指南(试行)》的通知

为加强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建立健全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方法体系,规范和指导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工作,生态环境部、卫生健康委组织编制了《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方法框架性指南(试行)》